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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借阅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重要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。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。
第二条 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,为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,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,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第三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,实行科学管理,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,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,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切实的文献信息保障。
第四条 图书馆根据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布局和读者对象,分别设置相应的中外文图书外借处、期刊报纸阅览室、文献检索室、电子阅览室、科技情报室等,为读者提供图书、报刊借阅和文献检索以及外语听力、多媒体阅览等服务。
第五条 为加强对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工作的管理,特制定本规则。确定本规则的指导思想是:既要有利推动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和方便读者利用,又要严格防止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丢失和非正常损坏。
第二章 书 刊 借 阅 范 围
第六条 本馆所藏的文献信息资源,向全校师生员工开放借阅。但下列书刊只限在书库阅览,一般不外借:
1、期刊、报纸;
2、教师研修室、样本书库、文献检索室和科技情报室的文献资源;
3、珍本书和孤本书;
4、其他指定不准借出的图书。
第三章 办证与借阅手续、册数和期限
第七条 借书证的办领与注销
1、本校教职工凭本人的工作证办领借书证;离退休职工凭本人离退休证件办领借书证;新生(含留学生)分别按学生处、研究生处、国际交流处或继续教育学院送来的学生名册统一办领借书证;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进修生凭教务处、研究生处或国际交流处开列的名单办领借书证。
2、教职工调动、学生毕业、结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,必须到图书馆还清所借的书刊,交还借书证,由图书馆在其离校通知单上盖清结印章,同时注销计算机中的相关记录。在非正常情况下,可由其家属来馆办理手续。
第八条 借书手续
图书馆书库(室)按其藏书性质和读者类型,分别实行开架和闭架两种借阅制度。开架借阅的,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进入书库(室)查取书刊然后办理借阅手续;闭架借阅的,读者不得进入书库(室),必须将需要借阅的书(刊)名及索书(刊)号写在索书条上,交管理人员查找,然后凭本人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。
第九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
1、教职工(包括离退休职工)每人可借中文图书
10册
(自然科学图书
5册
、社会科学图书
5册
),外文图书
10册
,光盘
8张
,借期均为
30天
。
2、学生每人可借中文图书
10册
(自然科学图书
5册
、社会科学图书
5册
),外文图书
5册
,光盘
8张
,借期均为
30天
。
3、中外文图书资料借阅期满,读者如确实需要,可以续借;同一图书资料在归还图书馆之前,最多可以续借三次,每次续借期限均为
30天
。续借手续可到图书馆办理,也可自行在网上办理。
4、在图书借出期间,图书馆在急需的情况下,有权向读者限期调回所借图书,不予协作者,按过期罚款规定处理。
第四章 借书过期处理
第十条 读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借的中外文图书,逾期还书按每册每天罚款
1角
处理,未办缴纳罚款手续者,图书馆将对其做出停止借书的处理。
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归还所借书者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,经图书馆管理人员核实,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第十二条 借阅样本书库的书刊,必须当天归还,过期不还者,按每小时罚款
1角
处理。
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,借书过期屡催不还者,按丢失书刊论处。
第五章 书刊损坏与丢失的处理
第十四条 丢失书刊的处理办法
凡丢失图书馆书刊的读者,均以购回同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,如确实无法购回,则按下列办法赔偿:
1、国内版一般图书、期刊(合订本),按原价
5-10倍
赔偿。
2、内部资料、工具书、外文书刊按原价
10-20倍
赔偿。
3、珍本书、孤本书,必须追究丢失责任,并按原价
20-40倍
赔偿。
4、多卷成套图书,丢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者,按各单本价格的
5倍
赔偿,无单本价格的,则按整套书的价格加倍赔偿。
5、没有标价的图书按每页
2角
计成本价,再按该价
5倍
赔偿。
6、丢失期刊一期(现刊)或一本(过刊),按该刊全年价格
5-10倍
赔偿。
第十五条 污损书刊者,由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原价赔偿的处理。
第十六条 偷窃、撕割、毁坏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按该书刊原价
10倍
以上罚款,同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,情节严重者,由学校给予处分。
第六章 对校外读者服务
第十七条 与我校图书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,按馆际互借条例办理借阅手续;没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,如果临时需要利用我校图书馆信息资源,可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办理一次性或阶段性入库证,持入库证查阅资料,书刊一律不外借,只限在书库(阅览室)内阅览或在馆内复印。
第十八条 持有“广州石牌地区六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”的读者,可利用我校图书馆各种书刊资料,借阅中外文图书期限均为1个月,同时须严格遵守我校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。
第十九条 持有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的“馆际通用阅览证”的个人和单位,可利用我校图书馆各种书刊资料,但一律不得外借,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图书馆各项管理制度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华农大(办)字 [2003] 第 101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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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/维护: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系统部
电话:020-85283201